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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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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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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或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 预制构配件以及建筑预制构件厂、 预拌混
凝土(砂浆) 生产厂的产品及原材料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 (以下简称“监督抽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厅对全区的监督抽测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监督抽测,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监督抽测的检测试验工作,由组织或实施监督抽测的部门委托具有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 监督抽测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实体质量;
(二)在建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
(三)预制构配件厂生产的预制构配件及原材料;
(四)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生产的混凝土(砂浆)及
原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监督抽测: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隐蔽工程阶段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而未通知的;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现场实体质量有疑义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预拌砼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有严重缺陷
的;
质量检测应执行见证取样而未执行的;
被投诉或举报有必要进行查实的;

第七条 实施监督抽测时, 持行政执法证的抽样人员不少于
人。
第八条 抽测工程实体质量前,抽样人员应检查相关质量保
证资料,并填写《广西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 (附
1),委托检测机构对委托内容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按委托内容制定检测方案,报委托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测项目较少或较简单的, 可由检查组现场委托检测机构派出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
第九条 抽测建筑材料或预制构配件时,抽样人员应检查相关建筑材料的进场质量保证资料, 在受检单位的见证人员见证下抽样、封样,并填写《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委托)单》(附件 2)。产品技术标准有要求的,抽测的样品应准备复检样品。封存的样品连同抽样单一起由有关人员送至受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条 检测机构接受样品时,应依据《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委托)单》的内容对封样进行核验。
当工程实体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标准或材料、 预制构配件样品检测不符合产品标准或设计标准时, 应在当日通知委托单位和当地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后, 5 日内填写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统计表》 (附件 4)连同检测报告一起报送委托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溯原因, 督促建设单位会同施工、 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 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建筑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的
产品及原材料抽测不合格的,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记入相关信用档案, 并采取限期整改、 限制使用等措施防止劣质材料进入工地。 整改期间, 其相关的产品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筑材料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溯原因,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
涉及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由组织实施单位填写《广西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通报》 (附件 5),向当地和自治区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供货单位提供虚假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