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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为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 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订本程序。
一、 抢救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送伤者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情况紧急 时,应送最利于抢救的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稳定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是否转入定 点医疗机构治疗。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将工伤简报报送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参加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的,工伤 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1年之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二、 医疗费用支付
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 用人单位支付医药费有困难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工伤职工 被认定工伤后,此前由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发票、 医疗费用清单向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住院服 务标准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基金中返还用人单位,此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按
《条例》及《若干规定》的规定与医疗机构结算。
三、 工伤医疗、康复的其他待遇
(一)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到统筹地区外治疗的,由诊治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办机构批准,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
(三)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享受最多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12个 月以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确认,12—24个月的由诊治医疗机构提出报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 付。
(四)工伤职工经救治伤势稳定后需接受康复性治疗的,由诊治定点医疗机构提议,工 伤职工本人申请,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确认后,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接受治 疗,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支付范围的,由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康复机构 支付。
四、工伤护理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诊治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所需费 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或 工伤职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鉴定达到生活 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 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及30%。
五、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工伤职 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工伤认定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经办机构办理,享受以下待遇 手续: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 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 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