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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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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30号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四日
  第一条 依据《中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域范围:
  城市为市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还未设置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 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域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它企业和机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它单位;所称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深圳市为元至30元;
  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元至24元;
  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元至12元。
  第六条 市、县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和经济发展改变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要求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或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经济落后地域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能够合适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要求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域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升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最高税额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学校、图书馆、文化宫、体育场、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财政部另行要求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它用地。
  第九条 经同意开山填海整改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地方税务局同意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第十条 个人全部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要求外,纳税人按要求纳税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