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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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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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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
(2019 年 5 月 30 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
年 5 月 31 日发布,自 2019 年 5 月 3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交易者理性参与期货交易,维护交易
者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
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期权合约和特定品种期货合约交易实行
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
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交易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市场
及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审慎决
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经纪机构(以下统称开户
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评估客户对期货交易的认知水
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 1 —
交易编码实行权限管理。开户机构在为客户开立交易编
码后,应当选择开通相应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
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的标准
第五条 开户机构为单位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
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时,单位客户应
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
业务规则;
(二)具有累计不少于 10 个交易日且 20 笔及以上的境
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
者近三年内具有 10 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
三年内具有 10 笔及以上的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
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
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以下简称认可境外
成交记录);
(三)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 5 个
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或
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
相关制度;
— 2 —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
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
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开户机构为个人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