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 86 主编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87年10月1日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2618号根据原国家建委( 81 )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 86 为国家标准,自 1987 年 10月1 日起实行。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 年 12月 25日第一章总则第 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 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第 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第 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 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第 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第一节校址选择第 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 ; 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 270 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80m ,当小于 80m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 ;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第二节学校用地第 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 应划至绿化带边缘; 无绿化带隔离者, 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第 条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 ; 中学不宜大于 ; 中师、幼师不宜大于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四、在采暖地区, 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 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第 条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 2 ,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 2。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 的规定: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 场地应为弹性地面。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第 条学校绿化用地: 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 2m2 ;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 1m2 ;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 2。第三节总平面布局第 条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 经批准后, 方可进行建筑设计。第 条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第 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第 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第 . 5条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 300 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第 条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2h。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 其间距不应小于 25m 。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