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鹹府应当加删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督管 理工作的领导,対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O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匕)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 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 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E)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 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 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 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二章 建设项目验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 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 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亡)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 面的影响;
E)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 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匕)矿山建设项目;
㈡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E)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建设项目;
四) 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 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R)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丿触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 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 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丿、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 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 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 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匕)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U)规划选址文件;
巳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O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 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 核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在20 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 位。
第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 予通过:
匕)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亡)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
E)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四) 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五) 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R)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化)提供虚假文件的。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匕)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亡)变更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