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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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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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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 家库)的管理,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 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相关工作决策、评 选评优、评审、咨询、检查论证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和要求,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可参与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质 量提升和技术进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宗旨)建立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优势,在工程勘 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专业咨询、技术论证、工程评优、 事故调查、应急抢险等工作中,发挥辅助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 工程建设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结构)专家库成员主要从全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 计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也 可以聘请部分省外专家进入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可适时 调整和充实。
第五条(管理)专家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每两年更新
一次,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专家库成员 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专家资格
第六条(基本条件)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 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较丰富的工程勘 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 具有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四)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年龄不限;
(五) 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组织的有关工作;
(六) 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特殊情况)国家或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特殊需 要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专家,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推荐程序)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 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推荐表》, 由所在单位负责核实材料真实性。
第九条(遴选程序)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和自荐材 料的收集汇总、申请人基本信息的初审、申请人业务能力等要素的
审核;通过审核的专家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十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查无实据的专家名单 予以公布。
第三章专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基本权利)
(一) 受邀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服务活动及有关部门 的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 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 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 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 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 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 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五) 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基本义务)
(一) 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 无故不参与有关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二)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