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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一轮欧洲民法典之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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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议新一轮欧洲民法典之争
过去十几年里,欧洲法律学术界围绕着欧洲民法典的必要性与可 行性的争论从未停止过。支持派依旧在不厌其烦地历数着在欧盟成员 国间一系列条约框架下数十年里所取得的法律进展,而反对派在质疑 欧盟法缺乏外部全面性和内部连贯性的同时,亦毫无留情地着墨于欧 盟各成员国内不同的法律和社会文化对欧盟法律一体化过程的反向牵 拉效用。
连年的质疑之声和欧洲宪法与里斯本条约在欧盟内连续遭遇的困境并 没有泯灭相当数量的法学家的欧洲民法典之梦,自2003年以来在欧洲 私法尤其是合同法领域内,一些学术团体跳出目前欧盟法框架前瞻性 地独创出一系列的法律标准参数(CFR),如2008年初发布《法律标准 参数草案一一欧洲私法基本原则、定义和现代法》,这些学术成果已在 欧洲法学界掀起了新一轮的欧洲民法典之争。
本文从历史上几次有名的欧洲民法典之争谈起,着重对自2003年以来 的欧洲私法学术界在法律标准参数上取得的成果进行初步的价值衡 量,以求为欧洲私法乃至欧洲民法典或部门法典的未来进行建设性的 思考。
一、理智还是敌意?
欧盟以及前身欧洲共同体的超国家性无疑是欧洲民法典之争的根源所 在,当大批欧洲法学家对一部可能的欧洲民法典欢呼雀跃并急不可待 地开始对民法典的性质、结构乃至内容进行论证的时候,来自欧洲内 部与外部的质疑和批评之声也从未休止过,而其中最有名的当属加拿 ***学家皮埃尔罗格郎。在皮埃尔于1997年发表在《现代法 评论》的一篇文章里[1],他指出欧洲各国法律并未真正走上相互融合 之路,而所谓的欧洲民法典之说纯粹是无稽之谈,他的理论依据之一 在于对法律移植说本身的全盘否定。这不仅使人联想起二三十年前恰 恰就是以皮埃尔为主角的围绕着法律移植轰动一时的那场辩论,以法 律史学家艾伦沃森为首的支持派认为历史上多如繁星般的实 例已经证明了法律移植的无处不在,而皮埃尔则依托并发展了法国孟 德斯鸠的相关学说并指出法律移植的不可能性,一部法律或一项法律 制度在转移至另一法律文化后必然丧失本意。
尽管皮埃尔的理论被之后的法学家们认为有极端之嫌,他本身也被冠 之为“不友好的”“反欧洲”学者,但他的理论也无疑为对欧洲法律一 体化盲目趋从的学者们上了一课。为了实现人员、货物和资本自由流 动的既定目标,欧洲共同体和之后的欧盟机关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 作,比如在欧洲合同法领域,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欧洲委员会 针对诸多特定的合同形式颁布了许多指令,这些指令在“直接效力” 原则下被贯彻执行到每个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框架内,大大加速了欧洲 合同法领域的融合过程,但这样的努力并非总是受到欢迎的。比如, 大陆法系中常见的合同诚信原则在被欧盟采用后,常被欧盟内的英美 法系国家斥为一种法律的殖民主义,如英国政治经济学院的巩特尔 塔博纳就曾将该原则在英国的大行其道形容为一种刺激性的 法律侵入,而此种法律侵入严重影响了成员国国内私法系统的统一性
和连续性[2]。如果说制定一部欧洲民法典或部门法典是需要时间来衡 量各方的妥协的话,那如何在架构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同时营建统一的 欧洲法律文化则是需要耗费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时间来成就的事业。 因此,与其将皮埃尔对欧洲民法典的质疑之词认定为是一种局外人的 敌意,倒不如将其理解为是一种旁观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