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办学校章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章程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遵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友好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专长。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收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议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组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组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行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经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员同意经过。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聘用和解聘学校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订学校发展计划,同意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决定教职员编制订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暂时会议。
董事长认为有必须时;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帮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