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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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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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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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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 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 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 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 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 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 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 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 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 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 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 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
(二) 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 管理业绩);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 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 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 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 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 质规定标准的。
(四) 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 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第七条业主单位可以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代 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从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中,依法通过招标选择。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 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
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章 项目代建的实施
第九条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 程项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建 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按照我市建设项 目管理权限分工,到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代建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分项委托,具体内容由 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委托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 及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 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项目代建 的主体不得再委托。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或工程保 险,其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