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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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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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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视为感情确 已破裂的14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 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 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 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 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 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 愈。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 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 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 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 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 可能的。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 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 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 的。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 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