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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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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3431315 2016/5/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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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 邮箱: lawyernew@ ,电话: ********** 。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江苏苏威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案件要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作出了有关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内容,但该约定应符合公平原则,且应对劳动者做一定的补偿。劳动者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负赔偿责任,其新的用人单位对该违约,即获取、使用商业秘密负有责任的,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北京专业商业秘密律师,主要服务领域为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唐律师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 lawyernew@ ,电话: ********** 。一、案件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 )宁民三初字第 254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 ) 苏民三终字第 063 号判决书。二、基本案情 2002 年5 月,原告苏威尔公司和被告吴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在苏威尔公司从事教学用具制作工作,工资为每月 1000 元,合同期限为 2002 年4月1 日至 2003 年3月31 日,合同中含有保密条款。 2003 年1月1 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吴某在苏威尔公司从事中学物理探究仪器开发工作,并服从公司其他工作安排,工资为每月 1000 元。双方还约定:“乙方(吴某)必须遵守苏威尔公司员工手册和公司规章制度,乙方在公司任何开发产品、专利均属公司发明,乙方必须保守甲方(苏威尔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须承担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苏威尔公司相同的业务”。合同期限为 2003 年1月1日至 2003 年12月31日。在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 邮箱: lawyernew@ ,电话: ********** 。 2003 年12 月上述合同到期后,吴某在 2004 年1 月至 8 月期间,以工资的名义继续从苏威尔公司领取每月 1000 元。 2004 年8 月底 9 月初,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的山东省第一届教学仪器设备展示会(以下简称“山东展示会”)上苏威尔公司和被告金陵公司的有关实验仪器曾进行过同时展出。9月6日,吴某代表苏威尔公司参加了山东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