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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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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会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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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3101
【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第162号
【发布日期】2001-06-26
【生效日期】199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工会条例

(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工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下统称单位)和工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第三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四条 第四条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五条 第五条 工会依照《宪法》、法律和《 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第六条 重庆市总工会是本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全市的工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是本地区、本行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会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市的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
新建单位应在成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凡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帮助、指导、督促其组建工会。

第九条 第九条 工会按照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组织体系。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地方总工会可设立派出工作机构。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建立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级产业工会。
单位建立的工会为基层工会。

第十条 第十条 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组织。
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