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 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自建立以来,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开 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不断完 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区域凝聚力、提升区域竞争力,保障区内弱势群 体的基本利益,健全开发区社会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天津开发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公开透明、各界参与的救助格局, 营造社会救助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社会环境。
二、 基本原则:
(一) 社会救助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 统一组织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开发区保税区工委、开发区管委会 统一领导下,形成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等相关 部门分工负责,救助程序透明、结果公开,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救助工作格局。
三、 救助对象
开发区注册企业的职工或具有开发区户籍的居民以及按有关规定应由社会提供帮助的 人员均为救助对象。
四、 救助条件、标准及责任部门
(一) 生活救助。
开发区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6年为300元/月), 由社会发展局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助。
本市城镇职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上述标准150%的 (2006年为450元/月),按年进行一次性救助(一般结合春节慰问)。
职工遇到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给予一次性救助。
在职职工由区工会救助;居民或开发区常住人员,由社发局救助;其他由劳人局审核的 困难人员,由区工会救助。
(二) 医疗救助。
开发区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使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形成家庭重 大压力,进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以及无力承担医疗费,不救助导致生命危险的因病致困群体得 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开发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如救助对象年度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 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个人实际负担部分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下列情况进行救 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40%给予 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按照当年发 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5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对于已在开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0%,且本人年度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自费部分超过个人年 度总收入时,给予自费部分40%的救助,年度累计救助上限为10000元。
在职职工山区工会救助。居民山社发局救助。
对于其它因病、因灾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向开发区慈善协会申请救助。
(三) 工伤救助。
因工伤致残并取得伤残等级7-10级的职工,因非本人原因失业且再就业困难、家庭生 活受到严重影响时,根据伤残的不同级别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对于女职工年龄在40周 岁以上、男职工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