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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1/3/1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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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标后30天签署协议建筑法

篇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协议签署问题
  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后果,现在学界关键有以下三种不一样的看法: 一个看法认为,招投标过程中,经过招标投标,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提出了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协议已经成立;
  第二种看法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协议还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以后,协议才成立并同时生效;
  第三种看法认为,招投标工程签署书面协议,是协议的生效要件,影响协议的效力而不影响协议的成立,协议书是协议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
  上述第一和第三种看法全部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协议成立,而第二种看法则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协议还未成立,其基础理由是:依据中国《协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承诺生效时协议成立,但第三十二条又要求,当事人采取协议书形式签订协议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协议成立。招标采购协议是以书面协议形式签订的,而该书面形式毫无疑问指的就是协议书,所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没有产生招标采购协议成立的法律后果,它的法律拘束力只是表现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产生了签订协议的义务。正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的那样,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
  我们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含有造成协议成立的法律效力。公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而且招标文件的内容明确详细,已经包含了协议的关键条款。作为要约的投标文件,不但内容明确,而且法律要求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协议法要求承诺生效时协议成立,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属承诺性质,而且中国招标投标法要求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即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讲,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协议的成立。
  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协议还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书面协议以后,协议才成立的看法,从表面上看,似乎能找到法律依据,其实却不然。
  中国现行《协议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过程中协议成立的时间做了以下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要求,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含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标,应该依法负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
  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的,中标人应该提交。《协议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当事人采取协议书形式签订协议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协议成立。《协议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当事人采取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协议的,能够在协议成立之前要求签署确定书。签署确定书时协议成立。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开标以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投标程序就告结束。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作出的承诺。从缔约过程来看,经过要约和承诺,双方就协议的关键条款达成合意,协议便告成立。不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
  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协议未成立,而是要等到依《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签署书面协议时协议成立的最大理由是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要求中的“书面形式”解释为中国《协议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协议书”。因为,《协议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当事人采取协议书形式签订协议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协议成立,所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协议还没有成立,要等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协议成立。
  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的书面协议应是指协议书,但却并不等同于《协议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协议书。《协议法》第三十二条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指向并不一致,《协议法》第三十二条并不适合用于招标投标签订协议的场所。
  《 协议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当事人采取协议书形式签订协议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协议成立。”很轻易就得出这么的结论:只要有协议书的场所,协议就是在签署协议书时成立。这种了解,并不正确,《协议法》第三十二条意指,当事人事先约定采取协议书签订协议的,协议成立时间推延到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时,亦即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是《协议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前提。正如《国际商事协议通则》:“在当事人进行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