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买卖协议无效答辩状
篇一: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答辩状
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答辩状
案号:(2021)南民一初字第1号
答辩状
答辩人:李四
被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2021年4月16日双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现行协议法第52条明确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要求,“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强制性要求是和任意性要求相正确,“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不是任意性要求。
从本案包括的事实来看,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确实于2021年4月16日签署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署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包括之鲁能领寓1号楼1403室之权属证书(答辩人于 2021年8月10日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依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强制性要求,而造成无效。
二、无效协议后的处理标准为:当事人相互返还因协议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继续推行协议。
现行协议法第58条明确约定,“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
得的财产,应该给予返还”。依据本条款之要求,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涉争房屋,正当的处理方法为:被答辩人将涉争房屋马上交还答辩人,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被答辩人。
实际上,当答辩人意识到双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而无效后,本着人人全部应该做一名公民的标准,答辩人委托青岛所张三律师于2021年5月1日给被答辩人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中叙明,当事人确定协议无效,请被答辩人于2021年5月3日前提供正当帐号方便答辩人返还其已付房款,被答辩人应从接到“律师函”后15日内将该房屋返还答辩人。
被答辩人接到此律师函后,竟至国家法律于不顾,完全置之不理。对于被答辩人非法占用答辩人房屋的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在坚持上述答辩意见的基础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答辩人根据原协议之约定推行过户手续。从上述分析看,原协议已因违法法律之强制性要求而造成无效。被答辩人要求双方继续推行协议一份,是很荒谬的,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总而言之,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之诉请因于法无据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之神圣权威,驳回复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三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 青房市地权字第001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 律师函复印件一份
篇二:协议纠纷案答辩状范本
李艳某担保协议纠纷案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李艳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张镇---朝阳路4号
被答辩人: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企业
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3---号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职务: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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