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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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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 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 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 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 等多种形式学****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 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I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 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公布的项目。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 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 (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 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
(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 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统一公布。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 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 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 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五年内通过参加国 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人员,低于10学分,L 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 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 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
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
(四)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县级及以下医 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 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乡村医生所 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由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四、学分管理
(-)1类学分计算方法
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及必修项目的活 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 分。每个项目所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