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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命运
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刑法罪刑擅断主义的产 物,已为大多数国家宪法或刑法确认并反映到一些国际法文件中,成 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立法对罪刑法定 原则长期付之阙如。新刑法在总结我国刑事立法经验的同时,顺应时 代潮流,废除了类推制度,并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科学的明文表述, 这对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及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均具重要意义。
关键词
罪刑法定;现行刑法;新刑法
引论: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1979年颁布的刑法进行了修改补充,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是我 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取消了类推制度。本文拟就罪刑法定原则 的产生与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等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语义指,何种行为 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或者反过来说, 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对其定罪处刑。贝卡利亚将 其解释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费尔巴哈解释为:“无 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学界有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 中国奴隶社会的刑法就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①。诚然,中国奴隶社会 的刑法本身是为了规定犯罪与刑罚而制定的,单从这层意义上讲,认 为奴隶制刑法即存在罪刑法定原则似无不可。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 精神实质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按照这种 标准,奴隶主专制制度下的奴隶制刑法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的封建 制刑法均不存在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可以溯及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 《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民 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褫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逮捕。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所蕴含的“适当的法律手续”的思想是罪刑法定 原则的萌芽。后来,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中,以贝卡利亚为主要代表 的资产阶级古典刑法学家首次明确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并
借以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罪刑擅断主义。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了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从古典自然法学和功利主义学说出发,系统 阐述了资产阶级古典刑法思想。贝卡利亚针对封建制度下刑法渊源的 多元性和刑事司法的擅断性,极力倡导制定明确、肯定的成文刑法, 并由此得出凡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为罪的著名论断。法国资产阶级革 命胜利以后,率先以成文立
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定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 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 何人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规定:“行为前之法律无罪刑规 定者,不得科以违警罪、轻罪或重罪之刑罚。”此后,随着自由、民主 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传播,法治思潮的兴起,罪刑法定原则不仅 在理论上获得广泛认可,而且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被采纳,成为世界 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已历经了二百余年的发展历史,其发展轨迹难 以一言以蔽之。我们拟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日益丰富。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之 初,人们主要是从语义上来说明的,强调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不处罚”。后来,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至十九世纪,罪刑法定原
则逐步获得了 “超出语义的深刻内容”②,产生了一系列派生性的原 则,包括:(1)禁止习惯刑法的原则。(2)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
(3)禁止类推原则。(4)禁止不定期刑原则。上述四个方面,通常被 概括为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十九世纪后半期兴起的刑事实证学派强调 刑事立法的“社会本位”,对绝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批评修正,坚持和 倡导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允许相对的不定期刑, 允许有限制的类推,在刑法溯及力上主张从旧兼从轻原则。近来,有 些学者又主张,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还应包括刑罚法规的明确性 原则、刑罚法规内容的适当性原则③。1994年生效的法国新刑法典又 规定了刑法应严格解释的原则,该法典第111—4条规定:“刑法应严 格解释之。”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立法的认可。自法 国率先在立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以来,成文法国家纷纷效仿。 当然,各国立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例不尽相同,各国采用罪 刑法定原则的程度也有别。从立法体例上看,大致有以下几种:(1) 在宪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日本、挪威、瑞典、秘鲁、缅甸、印度 尼西亚采此体例,如,日本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除非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或自由,亦不得课以其他的刑罚;缅甸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