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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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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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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1-06-02
现将《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 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占用税条例中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 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 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 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单 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
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 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 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 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 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 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 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 文件,必要时由各级地税部门或地税部门委托其他部门进行 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 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 准的占地面积计税。
第五条 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根据各 地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 可以根据情况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的 平均税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乡镇的具体情况, 规定各乡镇的适用税额,并报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备案。各
县(市、区)规定的乡镇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省人 民政府核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 的基础上提局50%.
第七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 缴纳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 70%.
第八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 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 税。
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 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 的,按照当地乡镇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 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 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 地乡镇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 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 停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