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业性慢性碑中毒诊断标准GEZ83-2002
发表日期:2004年2月19日 【编辑录入:zll
、八 、-
刖B
,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神是一个古老的毒物,涉及面广,接触人数多,碑对机体多器官系统产生严重损害,因此,碑中毒是一个常见而 且较为严重的职业危害。为保护职工健康,控制神的职业危害,需研制碑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慢性碑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总结中毒的临床发病规律及治疗经验,并参考国外有关职业性 碑中毒资料,首次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碑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Arsenic Poisoning
GBZ83-2002
职业性慢性碑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碑化物而引起的以皮肤、肝脏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碑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长期接触碑化物而引起的职业性慢性碑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碑中毒的诊断与处理可 参照本标准执行,但不适用于碑化氢中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 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 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9-2002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76-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根据较长期间密切接触碑化物的职业史,出现皮炎、皮肤过度角化、皮肤色素沉着及消化系统、神经系统为主的 临床表现,参考发碑等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
具有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区不适等症状;发碑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
5诊断及分级标准
1慢性轻度中毒
除上述表现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 皮肤角化过度,尤在掌跖部位出现疣状过度角化;
b) 躯干部及四肢出现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和色素脱失斑;
c) 轻度肝脏损伤;
d) 轻度周围神经病。
2慢性重度中毒
在慢性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肝硬化;
b) 周围神经病伴肢体运动障碍或肢体瘫痪;
c) 皮肤癌。
6处理原则
1治疗原则
脱离神的接触,口服二疏基丁二酸或用二筑基丙磺酸钠或二疏基丁二钠驱神治疗,同时辅以补硒、维生素C等对 症支持治疗。
2其他处理
6. 2. 1观察对象
一般半年或一年复查一次,但仍可从事原工作。
6. 2. 2慢性中毒
凡诊断为慢性碑中毒者,不得继续从事碑作业;重度中毒者应避免化学物质接触;需要劳动能力鉴定者,按 GB/T16180 处理。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