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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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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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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9年6月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派员先后赴富阳、湖州、长兴、黄岩、宁海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直接听取基层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林木加工企业等方面意见。7月12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意见。7月13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以及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
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与农委进行了沟通。7月15目,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松材线虫病作为松树的毁灭性病害,近年来,在我省蔓延迅速,我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已接近全国疫区总数的四分之一,是我国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松材线虫病对我省的林业发展和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也制约了我省经济的发展。由于我省山林普遍实行承包制,松材线虫病主要是通过木材加工、运输、使用环节传播,防治工作涉及到众多农民利益和社会各行各业,要求高、难度大,除了技术和经济手段外。还需有相应的法制手段加以规范和保障。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和预防除治措施,明确相关方面的权利义务,设定必要的许可制度加强对松木加工的有效监管,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建立健全防治监管机制,增强防治工作的实效,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现将审议修改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治原则。草案第三条规定:“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分类施策、科学防治的原则。对新发生的病害,必须及早除治,防止扩散。”一些常委会组***员提出,要明确政府是防治工作的主体,同时应充分调动老百姓的积极性,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此,建议修改为:“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分类施策、综合防治的原则。”
(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一些地方提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松材线虫病防治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的支持力度。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时,应当向松材线虫病防治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
  此外,一些常委会组***员和地方建议在草案第九条中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