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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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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09年8月26日经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修改《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经过
  
  《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农药销售和使用、加强蔬菜农药残留监督检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地蔬菜和外来蔬菜质量抽查检测合格率分别从条例实施前的不到80%提高到99%和97%,确保了我市“放心菜”工程的顺利实施。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我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面临调整管理体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蔬菜农药残留自我检测、源头管理需要加强等突出问题,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以进一步提高全市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条例修改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的立法项目。2009年6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在淳安县召开了政府相关部门和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化蔬菜种植大户、农资经营单位以及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超市、集体伙食供应单位、餐饮业经营者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还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还将条例修正文本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9年8月10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及修正文本草案,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改的依据及主要内容
  
  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监管体制和相关部门职责
  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家实行的是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分段监管体制。修改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相关监管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在农业部门的监管职责方面,增加了对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