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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承揽协议受伤.docx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1/3/12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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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承揽协议受伤

篇一:承揽协议定作人对工伤能够不负责吗
  承揽协议定作人对工伤能够不负责吗
  2021年7月,某某企业仓库石棉瓦年久失修,企业责任人找到了平时在镇上从事个体建筑活动但无建筑施工资质的王伟,双方约定由王伟承揽该企业仓库屋顶的石棉瓦更换工作。双方签署的安全协议约定: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王伟自行负担责任。
  承揽协议签署后,王伟从当地劳务市场找到了老宋,雇用其负担仓库石棉瓦的更换工作。就在老宋工作的那天下午,仓库屋顶的铁梁忽然断裂,因为王伟未给老宋配置必须的安全保护用具,也未采取其它防护方法,造成老宋从距地面5米的仓库屋顶之上跌落下来。经判定,老宋伤情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老宋被送往医院救治,王伟下落不明,某某企业则拒绝对老宋负担任何赔偿责任。老宋本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又得不到任何赔偿,万般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伟赔偿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某某企业负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王伟未出庭参与诉讼。某某企业则辩称,老宋和王伟之间是雇佣关系,老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该由王伟负担赔偿责任。企业仓库石棉瓦更换工作属于简单的修缮工作,王伟虽无建筑施工资质,但依据中国《村庄和集镇计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从事个体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负担房屋修缮工作的,无须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所以,某某企业在选任承揽人方面不存在过失。
  莫非王伟失踪,老宋的损失就无人赔偿了吗?实际上,依据法律要求,某某企业应和王伟一起,对老宋的损失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因王伟和老宋系雇佣关系,老宋在从事雇佣活动当中受到人身伤害,作为雇主的王伟应该对老宋的人身损害负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王伟承揽的是某某企业仓库的石棉瓦更换工作,故某某企业系该更换工作的定作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要求,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本身损害的,定作人不负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该负担对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雇员在承揽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一律不负担责任,而是看其是否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程当中是否存在过失。假如存在过失,则定作人一样要对承揽人的雇员负担赔偿责任。
  其次,即使王伟负担房屋修缮工作无须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但这并不意味着某某企业在选任定作人方面不存在过失。依据中国高处作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施工应落实全部安全技术方法和人身防护用具,未经落实不得施工。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和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也就是说,即使定作人某某企业无须对承揽人是否有建筑施工资质进行审查,也并不意味着其在选任承揽人时能够不负担任何法定注意义务。本案中,某某企业的仓库高度在5米左右,在其仓库屋顶更换石棉瓦应属高处作业,带有相当大的施工危险性。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定作人某某企业应该选任含有对应高处作业技术能力和必须安全生产条件的承揽人从事上述工作。而其选任的承揽人王伟,既无建筑施工资质,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方法,其雇用的职员老宋更未受过任何专业技术培训。作为定作人的某某企业对于上述情形是知道的。所以,某某企业在选任承揽人上含有过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责任负担方面,某某企业应和王伟共同负担老宋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接收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对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和雇主负担连带赔偿责
  任。本案中,未接收过高处作业专业技术培训的老宋受无对应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王伟的雇用,为某某企业的仓库更换石棉瓦,其工作既属于高处作业,又属于安全生产活动。老宋作为雇员,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受伤,属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定作人某某企业是知道也应该知道雇主王伟没有对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所以,老宋既能够向王伟要求负担全部赔偿责任,也能够向某某企业提出一样的要求。
篇二:承揽协议相关法律问题 (3000字)
  承揽协议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
  林某经过她人认识杜某后,约定杜某为林某安装制作牌匾,约定每平方米13元,安装费100元,安装完成付费。2007年2月12日,杜某将作好的牌匾带到林某在某区的门市房进行安装。杜某完成后,从房顶下到地面时,没有站稳摔倒昏迷不醒。事发后,林勇拔打120抢救电话,将杜某送到齐市第一医院抢救,杜某因脑挫裂伤,花费医疗费等近十万元。诊疗终止后因协商不成,其将林某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林某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