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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用“平民化”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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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用“平民化”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doc

上传人:qvuv398013 2021/3/1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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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坚持用“平民化”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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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制度;平民化;精英化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391(2007)05-0033-01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第四条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具体的要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在这四个必备条件之外,另起一行还有个补充式的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决定》中关于“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规定是否应该成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精英化”的趋向
  从现实来看,目前我国各地选任人民陪审员明显存在一种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由于过分注重《决定》中关于学历的要求,导致“精英化”的人士太多,而“平民化”的人士太少。
  在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人民陪审员的学历水平普遍很高。资料表明,江苏省2732名人民陪审员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有2315人,%。在北京海淀区,许多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等著名的学研机构,具有相当浓厚的学术、技术背景。即使在中西部落后地区,比如内蒙古自治区,经过调查我们发现,在遴选出来的人民陪审员中,高学历的人群同样占了很大的比重。截止到2006年3月,全区102个基层人民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937人,%。同时,在937名人民陪审员中,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有730人,%。
  由于人民陪审员中高学历者居多,存在着“精英化”的趋向,使得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大打折扣。
  “平民化”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
  陪审员制度作为普通群众参与司法事务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在创设之初,其目的就在于彰显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可以说,在实现多数统治的政治理念上,陪审制与选举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陪审制度的民主性不仅仅是通过普通民众参与司法体现的,更为关键的是,这种民众的参与必须体现出广泛性和开放性。但是,从我国目前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操作来看,许多地方把学历作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重要参照标准,把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大多限制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就在实际上割断了法律与普通民众的联系,剥夺了大部分民众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机会,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司法民主的初衷。

  在实行陪审制度较早的西方国家,对陪审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