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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两高”关于抢夺案件的司法解释:调整定罪量刑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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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两高”关于抢夺案件的司法解释:调整定罪量刑标准.doc

上传人:sssmppp 2021/3/14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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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解读“两高”关于抢夺案件的司法解释:调整定罪量刑标准
解读“两高”关于抢夺案件的司法解释:调整定
罪量刑标准
[原标题:适应司法实际调整定罪量刑标准】
编者按司法解释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有关法律、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解 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作了哪些规定?本报从今天起开设“司法解释专家解读”专栏,邀请 制定者、参与者进行权威解读。《最局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 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对《解释》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 如下。
制定背景
《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打击抢夺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抢夺犯罪是 一种多发性侵财犯罪,社会危害大,一直属于司法机关严惩范围。2002年7月颁布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2年《抢夺解 释》)规定了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对于惩治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随 看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抢夺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司法机关办 案中不断遇到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适应惩治抢夺犯罪的实际需 要。二是与盗窃罪等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协调。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的抢夺 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与1998年3月17日颁布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1998年《盗窃 解释》)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致,分别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 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3年《盗窃解释》)调高了盗窃罪的数额认 定标准,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3年《敲诈***解释》)调高了敲诈***罪的入罪标准。如 不及时修改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就会出现抢夺罪与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 标准失衡,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需要调整抢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持抢夺罪 与盗窃罪之间定罪量刑标准均衡。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两高”及时启动了《解释》制定工作。经多方面征 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解释》,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 会分别审议通过。
《解释》共七条。着重对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标准作了调整;对几种情节严重的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作了特别规定。同时,明 确了抢夺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驾驶车辆强行夺取财物的定性等 问题。主要内容
明确“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适当调整了抢夺罪定罪的数额起点一般标准。《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抢夺公私财 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2002年《抢 夺解释》的规定相比,数额标准有所提高,即由原来规定的500元至2000元提高至1000元 至3000元。主要考虑:一是侵财犯罪数额标准的设定,首先要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 众的安全感,鉴于“两抢一盗”犯罪历来是刑法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