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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金乡县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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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金乡县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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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金乡县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规划审批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 和科学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规划审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先规划 后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促使城乡规划设计出精品、创 一流。重大规划项目需经专家论证并评审。
第三条县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项目的审查、报批和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城乡规划审批实行县规划局规划例会审查、县规划联席会审议、县 规划委员会审定三级审定制度和县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县规划局规划例会每周召开一次,对审查同意的项目提交县规划联席会审 议。
县规划联席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对审议 同意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定或县政府县长审定。
县规划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县长主持。研究审定联席会议审议的项目。 重大城市规划项目审批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
审定完的规划项目,报县长签字后,县规划局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随时 召开会议。
第五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国内外名校、名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 员会,对我县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方案编制等进行论 证和审议,保证规划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
第六条城乡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济宁市政府审批。
(二)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和济宁市政府备 案。
(三) 城市设计、城市分区规划、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各类园 区规划,重大工程规划项目选址,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新 农村建设规划,由县政府审批。
(四)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 目,以及对已批准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项目,经县规划联席会议审议同意或 县规划委员会研究审定,县长签批后,县规划局办理审批手续。
(五) 镇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乡、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以及中心村、 示范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由属地乡镇受理并提岀意见,经县规划局规划例会审 查同意,县规划联席会研究审议,县长签批后,县规划局办理审批手续。
(六) 城市规划区外的城市出入口,各乡镇通向城区主要道路、高速公路连 接线、国省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 方案,由属地乡镇受理并提出意见,报县规划局审查和县规划联席会审议同意,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 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零星插建,实施城市综合开发。确属危房需修 缮翻建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持本人申请、相关证件、图表、四邻签字等书面材 料报县规划局审查,县规划联席会审议同意,报县长签批后,县规划局办理审批 手续。并告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监督实施。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按程序研
究报批。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项目由县规划局会同执法局选址,县执法局办理相关 手续。
第八条 全面推行“阳光规划”,实施“三公示一监督”制度(城乡规划方案批 前公示、城乡规划方案批后公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