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分析1
农民张某某年5月购置了一辆面包车,用于客运出租,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为5月10日至第二年5月9日止。当年9月,张某欲卖掉面包车,另购一辆富康车。张某同村的李某想买面包车,两人达成协议,,张某将所有手续交给了李某。具体过户手续约定到第二年面包车年检前再办理。李付款后将车开走,并立即投入了客运运营。第二年1月,李某车速过快,与一辆奥迪追尾相撞,导致对方车辆损坏。经交警裁决,李某负全部责任,,李便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其中索赔过程中可能还会发生什么情况?结局又如何?
答案
(1)保险公司拒赔:李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
(2)李由张出面索赔,保险公司以张对车已无保险利益及没有变更合同为由拒赔。
(3)张上诉法院:保险车辆虽由张转让给了李,但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是法律上认可的合法的所有人,故转让行为并未生效,张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发生实际变化,因此,没有必要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张仍有保险利益,从而有权依据保单请求补偿保险利益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李与张已事实上达成了买卖协议,且李已将车款给了张,并投入了运营。《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1条规定,除了货物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人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事先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或出售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此外,《保险法》33条、《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都有规定;张转让车后,即已丧失了对该车行使收益和处分权。
(4)结论:法院判定,张、李已实际形成了买卖协议,且张未受损失,张与保司合同自转让之日起终止,张无权依原保单索赔。
案例分析2
某航运公司的S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船舶险,船舶开航前,S轮船长因病不能继续出航,航运公司经港口监查委员会批准决定由大副临时担任代理船长至本航次结束。在航行途中,该船三副持刀将代理船长及其他几名船员刺伤,并放火烧船,造成火灾事故。航运公司就火灾事故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该案如何结?
答案
分析:
(1)保险公司拒赔:三副与大副之间的矛盾不属于海上风险,且轮船不适航(是代理船长,不是船长开船);
(2)船方上诉法院,法院判决赔:三副故意放火是意外事故,属保险责任,火灾是近因,(放火是船舶火灾直接损失的必然原因)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不适航理由不成立,三副与大副的矛盾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并可能由此产生多种后果,故,个人矛盾不是导致轮船损失直接的必然的原因。
(3)结论是:赔。
案例分析3
X年x月x日,某省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杜某驾驶已投保的货车到邻县运货,在途中,汽车轮胎压飞路上的石子,将行人苏某右眼打伤导至失明。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鉴定,车方负全部责任,一次性赔付苏某15000元。杜某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问此案如何结案?
答案
不同意见:
(1)既然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杜某又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全赔。
(2)杜某不是违章驾驶,无过错责任,按我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以责论处、按
责分担”的精神被保险人并不“依法应当支付赔偿”,不构成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3)赔偿一部分。因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营业或经
营中断等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因而,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苏某的医疗费、抢救费,对误工费等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
(4)按公安交警的裁决,赔60%—70%。
处理的症结所在:
一是赔偿责任是否等同于过错责任?二是赔偿额度问题。
结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虽当事人没有过错,但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3条又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杜某虽无过错,但却不能排除民事责任,该事故属于无过错责任。
这样,既然明确了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就有赔付的义务。保险公司
应该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内给予苏某合理的赔付。
案例分析4
某年5月8日,王某将新购买的夏利车(尚未办理车辆行驶证和车号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盗窃险在内的几个险种。收取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当日就签发了保险单。签单后次日,保险车辆丢失,王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问该案有几种可能结局?
该案是合同生效与否的问题。
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
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理论,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所涉及的民事权利
与义务意思表示一致,则合同成立。如果当事人就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