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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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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 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 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 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 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备案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后5日内,将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制度变 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报协会备案。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备案时,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备案报告;
(二) 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三) 资产托管协议;
(四) 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 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 明;
(六) 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七)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备案报告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基本信息、推广、 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验资、成立等发起设立情况,由证券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 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和风险揭示书应当 包括协会制定的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 款。
合同文本、资产托管协议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资产 托管机构印章,风险揭示书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九条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对下列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一)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具 备集合计划所需的相关主体资格;
(二)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取 得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
(三) 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推广协议、 风险揭示书、发起设立情况等各项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证监会和本规范的规定;
(四) 集合计划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五) 其他必要事项。
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合规总监签字,并加盖证券公司公 章。
第十条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的说明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名称、类型、存续期限、成立日期、 成立规模、最新规模、份额净值及累积净值、投资主办人等 事项,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应当由证券公司法 定代表人、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总监、 负责该集合计划的投资主办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计划发生下列情形后 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协会备案:
(一) 开立账户;
(二) 申请专用交易单元;
(三)变更合同;
(四)展期。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计划清算结束后15日 内,将清算结果向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后 5日内将合同向协会备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协会 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补 充后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 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集合资产管理报告、集合资产托 管报告向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3个月内,将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向协会备 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 年度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审计结果向协 会备案。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向协会 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
日内予以确认。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 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 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后2日内补正。证券公司按照要求补正 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予 以确认。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 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 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客户划分 为不同的类型,并定期重新评估。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 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