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管理
一、 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定额,实行定 期定额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定期定额纳税人):
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 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
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
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 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 典型调查
为确保税款核定的公平、公正,在每个核定期间,主管地税机关都会按实行定期定 额纳税人的经营行业、区域选择不低5%的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对其 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是税务机关评估定额核定是否公平、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每一名定期定 额纳税人都有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的典型调查对象。我们需要您的配合,才能更好地公正 核定税额,公平个体工商户的税负。
三、 核定程序
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纳税人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申 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并提供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这是纳税人维
护自身权利的一项重要手段,您应当按要求准确填表及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主管地税机 关能够更一详细地了解您的经营和所得情况。如果您未按规定申报定额和提供资料,也 不影响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您的税收定额。
核定定额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将其按行业、地域、规模进行合理 分类,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 管理水平等因素,采用税法规定的办法,初步核定定额,并计算出应纳税额。具体的核 定方法是: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定额时,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 定。
定额公示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内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 以同时在区、街、乡镇、集贸市场等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集中地公示,接受社会各 界的监督。在公示期间,您可以通过公示提供的渠道、方式发表对主管地税机关定期定 额核定情况的任何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审核并向您反馈情况。
税务机关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定期定额纳税人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 税机关初步核定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 督电话等。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上级核准
公示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确定定额,及时将核定情况上报县以上地
税机关审批。
下达定额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县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