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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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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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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产保全担保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拟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向我公司申请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我公司审查同意提供担保,该担 保申请人向我司提供有效反担保的担保业务。
第二章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法人;
2、 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场所;
3、 法人必须具有可以自主支配的财产;
4、 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章 担保金额、期限和费率
第四条 单笔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金额视案件的 实际情况和申请人提供的有效反担保价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担保期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院要求确定。
第六条担保费在正式出具担保函前按照担保费计算表计算的担保费金额的200%一次性预 收,担保责任解除后多退少补。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担保费计算表。
第四章业务办理程序
第七条担保申请人可通过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合法途径向我公司申请担保业务。我公司不受 理除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盈利性中介机构介绍的业务。
第八条客户咨询及受理审查
1、 由部门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及以上)负责接待。
2、 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受理条件及基本工作程序等。
3、 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案由、拟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及标的物情况、以及申请 担保的原因,引导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进入业务受理阶段,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 登记表》上进行业务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婉拒,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
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
4、填写《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受理表》,并即时报请部门负责人(副经理及以上)一日内决
定是否受理该客户的担保申请并通知客户。
第九条业务受理
经过批准受理的担保业务,由部门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及以上)负责,指引客户填写《财 产保全担保委托申请书》,并要求担保申请人按《财产保全担保委托申请书》中的资料清单 内容提供担保申请资料。
第十条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 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书、章程、股东或投资者 的身份或资格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或投资者可提供反担保。
2、 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法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成立批文等材料 的复印件,承诺负责人及其上级机关可提供反担保。
3、 自然人:已婚者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其配偶可提 供反担保;未婚者提供本人和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其家庭 成员可提供反担保。
4、 申请人能提供其诉讼活动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事实证据和法 律依据等材料的复印件。
5、 申请人能提供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6、 申请人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7、 申请人拟提供的反担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