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保险行业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质量,强化和规 范贵州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利 益,树立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贵州省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理赔服务人员对客户应使用规范服务用语,做 到热情耐心、注重礼仪。柜面工作人员应统一挂牌上岗。
第四条 理赔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理赔纪律,工作时间 不饮酒,不办本人、亲属的赔案,不借客户索赔之际委托索 赔客户及相关单位办理个人服务,不接受与理赔工作有关的 单位、个人的宴请和礼品。
第五条 设立365天24小时理赔服务专线电话,随时 接受理赔报案、咨询和投诉。专线电话号码向社会公示,明 确告知每个客户,不随意变更。
第六条接报案人员接报案时应规范使用电话礼仪,语 言简洁、清晰,及时做好报案登记工作,准确记录客户姓名、 车号、出险时间、地点、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并告知后续 索赔要领,做到有问必答、提示周全。
第七条设有专门的车险理赔服务部门和配备专职理 赔工作人员。配置足够的专用查勘车辆、设备、器材,并保
持可以随时出勤和使用的良好状态。
第八条 接报案人员在接到客户报案后,应在3分钟内 进行查勘调度,安排查勘调度后应在5分钟内将查勘人员姓 名、联系电话告知客户。查勘人员应确保在接报案后10分 钟内,与客户联系。
第九条 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保证城区30分钟内到 达事故现场,城区以外地区8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如因 特殊情况延误,应及时与客户充分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对 确实无法到达现场的应及时告知客户处理方式,以便客户办 理索赔相关手续。
第十条查勘人员在查勘现场时须保持良好的服务态 度,应详细记录客户信息,了解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按本公司规定程序及时出具定损单,将索赔须知交到客户手 中,并标明索赔需要的单证项目,对重要事项作必要提醒, 避免客户为提供资料(证明)多次往返。
第十一条 定损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合理、 快速地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由客户 自行承担的损失,应明确告知客户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不得指定修理厂或配件供应商。
第十三条 对重大复杂,一次难以完成查勘或定损难度 大、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可约定 再次查勘的时间或请公估人或专家共同定损。
第十四条 客户送达理赔资料后应由专人接收,经仔细 审阅,确定资料齐全,由接收人签发给客户资料接收回执。 资料回执须写明接收人、咨询电话。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 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客 户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对符合交强险互碰自赔、快速处理及2000 元以下不涉及人身伤亡的小额赔付案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 赔偿协议,且索赔资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在1个工作日内 结案。
第十六条除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外的属于保险责任且 单证齐全、真实的赔案,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 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