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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贵州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 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
2014年12月14日
贵州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和有效 利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
(一)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贵州省的公务活动;
(二) 外国政要、国际组织负责人在贵州省的外事活动;
(三) 本省主办或者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重要会议;
(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
(五) 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 本行政区域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文字、图表、电子、声像、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管、有效 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 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机制,帮助解决相关问题。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档案 工作。
主办、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主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 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
第五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帮助主办、承办单位建立健全档案工作 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定期检查档案工作情况。
第六条主办、承办单位成立重大活动专项工作机构,应当有同级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参与;常设机构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单位档案管理机 构应当参与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办、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时,应当同时制定重 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排重 大活动档案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主办、承办单位制定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及保管期限,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正式启动后10日内告知同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提出档案管理工作意见。
第九条承担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档案专业知识,遵守档 案工作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 在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方案、请示、报告、通知、会议纪要、批 示、批复、总结、贺电贺信、名册等文字和音像材料;
(二) 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州)、县主要领导参加重大活动形成的文 字、音像材料;
(三) 外国政要、国际组织负责人参加重大活动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
(四) 受委派参加重大活动的新闻媒体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
(五) 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基建、财务、审计等文字材料;
(六) 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标志性实物和赠品;
(七) 配合重大活动开展的其他活动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
受委派参加重大活动的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活动中形成的文字、 音像材料,应当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本单位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举办重大活动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员参与拍照、摄 像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