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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1/3/16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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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 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沢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 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 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 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 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 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区价格和建设主管部门在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的指导下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 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
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 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 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 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 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 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 浮动幅度。
政府指导价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 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 审。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 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 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
行,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于实施前30天报市 物价局审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 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物业小区因成本变化等原因需调整物业服务收 费标准的,应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记名投票、书面征询意见 等形式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的 需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 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 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 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 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 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无记名投票及书面征求 意见形式的,应将征求意见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 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全体业主对调整收费标准的表决结果,对本物业管理区 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 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