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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信托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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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信托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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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涉外信托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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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涉外信托法律冲突问题是国际私法中一个较复杂的问题。本文在介绍涉外信托法律适用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对海牙《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进行评述,最后对我国关于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涉外信托 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
  
  涉外信托的法律冲突
  
  信托作为一种古老的转移与管理财产的法律制度,早在古埃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信托的萌芽。信托是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足以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近现代的信托制度则发源于英国,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发展,信托制度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传播,而且也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如日本、韩国、中国都颁布了信托法。

  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信托的法律规定并非完全一致。两大法系在信托制度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信托的定义、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制度的内容(如委托人地位、信托管理人的设计、受托人的责任等)、信托的生效要件等。即使在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之间,信托制度也不尽相同:如美国型信托将委托人的意志即信托的目的放在第一位,而英国型信托则比较强调受托人的权利。此外,还有些国家甚至没有信托制度。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很容易出现甲国的委托人将其在乙国的财产委托给丙国的受托人,而受益人在丁国的情况。因此,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成为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涉外信托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一)分割原则
  信托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不同的分类。根据信托意图的不同,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根据信托设立的时间,可分为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根据信托设立的期限,可分为永久信托和期限信托。根据信托成立的方式,可分为明示信托、默示信托、推定信托等。同时,信托法律关系也极为复杂,涉及到信托财产的有效转移、信托收益权的有效设立、信托文件的解释、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及违反信托的责任等问题。

  在信托中包含了一系列不同的法律关系,财产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所以,在信托准据法的选择过程中,大多数学者认为应根据分割原则,对于信托的不同性质的各个方面,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来支配。一般说来,可将信托纠纷分为三类:信托效力的纠纷、信托管理的纠纷以及信托构成及解释的纠纷。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有针对性地选择准据法。例如,对信托效力的纠纷,适用信托自体法、合同履行地法。设定信托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信托自体法。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