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 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 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 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 (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 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 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 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 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 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
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 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 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
辆:
车辆技术要求: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 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的 要求。
车辆其他要求: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 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 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 在专用车辆上;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 的转锁装置。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 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 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 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 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 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 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