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 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
第三条(管理方针、原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企 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察、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主体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其 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 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科技兴安)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 究和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技术有序的推广应用, 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文明施工) 建设工程应加强文明施工,维护城市 环境清洁,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开展安全 生产工作创造条件,督促施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监理单位开展 安全监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 依法办理临时占道、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等设施以及爆破作业等 有关批准手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
第九条(管理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 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应当全过程参与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 全管理,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贸)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 当单列,不得参与浮动竞争。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拨付给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贸用使用情况,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监理费)建设单位在正常支付合同约定的 监理费基础上,应当单列安全监理费,并按照城乡建设、交通、 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安全监理费费率提取,且不得参 与浮动竞争。安全监理费的支付方式应当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安全报监)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当地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 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安全 报监资料。
毗邻既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在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 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区域实施爆破、开挖、切坡等施 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题论证评估不利影响和危害并采取 措施予以防止,在提交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时一并提交评估论证报 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参加论证评估会议。
第十三条(督促隐患处置)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送达的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并已下达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报 告后,应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 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 担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
第十五条(监理规划、细则和安全监理人员)监理单位编制 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监理内容。对于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中明确负有具体 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工程师,数量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需要。
第十六条(审查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职责: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情况,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及从业资格情况;
(二)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以及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计划,以及安全技术 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四) 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安全防护用具的质 量和使用情况以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维保、验收情况和安全 防护设施的验收情况;
(五) 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