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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国家所有权存在的物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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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所有权中关于与物权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在参照对现行物权法所有权分类争议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对当前两者关系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物权法 所有权分类 异议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2-0031-01
  
  一、所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二、所有权最重要的分类标准
  (一)采用“一元论”,按照所有权客体能否移动为标准可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这种以所有权的客体为标准的“一分法”是大陆物权法理论分类并在实践中被广泛认可。这种观点贯彻“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技术价值,是构建物权法整体法律技术的基础。
  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并对日耳曼法产生很大影响。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物权制度是资本主义最完善的,是现代意义上物权法的起始点。该法典的整个物权篇完全建立在对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别上面,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规范也有着明显的区分。
  不动产和动产区分的价值就是在于建立相互区别的所有权规范体系。就公示制度而言,登记证书代替占有成为不动产所有权表征的手段,而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权人。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手段也有差别: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一般以交付为准,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一般要履行特定的手续,比如登记过户。
  (二)采用“三分法”,按照所有权的性质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种以所有制为标准对所有权分类的模式来源于前苏联的理论,其有过于考虑意思形态之嫌。我国物权法最终确定了这种“三分法”立法模式。

  三、对当前我国所有权分类的争议
  (一)赞成者的理由。第一,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经济是第一性的,法律是第二性的,所有权应当反映所有制形式。第二,按照现有制度,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若不采用“三分法”用益物权中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就没有来源,既然规定了土地的用益物权,就无法回避对国家和集体所有权进行规定。第三,既然提出对私人财产要加强保护,如果对三种所有权不分别规定,完善私人所有权的主张就没有适当的方式加以贯彻,无法借助物权立法往前推进。
  (二)反对者的理由。第一,“三分法”理论来源于前苏联,其过于强调意思形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