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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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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pdf

上传人:莫欺少年穷 2021/3/17 文件大小:20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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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
● 详细描述: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
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
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
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
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
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
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
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
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
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形式要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
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
丧失。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
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
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
限内作成拒绝证明。拒绝证明
主要有: ①拒绝证书。拒绝证
书是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
,有一定的格式要求。②退票
理由书。③承兑人、付款人或
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