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前****br/>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 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的修订版。除了按 的规定对标准格式作了相应修改
外,新版作了如下主要修改 :
重新编写了“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和“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两章,强调了可持续发展、废物最少
化 、优化管理和设立废物管理设施必须“三同时”的原则,其 中也包含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的《放射性
废物管理的原则)号安全丛书中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废物的特性鉴定”、“气态和液态废物的排
放”、“铀、针伴生矿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退役和环境整治”四章 ;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的几个基本步骤
重 新组织改写了“废物的预处理 ”、“废物的处理”、“废物的整备”和“废物的处置”各章 ,并根据近年来废
物管理方面的发展,补充了“免管废物的管理”、“废物的贮存”和“废物的运输”三章的内容;删去“低于低
放废物的管理”和“管理职责”两章;对“引用标准”和“定义”作了相应的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归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孙东辉、陈式、糕凤官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114500- 2002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代替 G14500--1993
Regulationforadioactivwastmanagement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与排放等各个阶段以
及退役和环境整治等有关活动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环节和核技术应用与铀、牡伴生矿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
理。其他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479--1984放 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8703- 1988辐 射防护规定
G9132-198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G9133- 199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11806- 1989放 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13600-199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
G16933- 1997放 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radioactivwaste
来 自实践或干预的、预期不会再利用的废弃物(不管其物理形态如何),它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
性物质污染,并且其活度或活度浓度大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radioactivwastmanagement
包括放射性废物的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在内的所有行政管理和运行活动。通常把
有潜在利用价值的放射性污染设备与材料的管理和退役 与环境整治也包括在放射性废物管理范围内。
nucleafuecycle
与核能生产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铀或牡的采矿、选冶、加工和富集,核燃料制造,核反应堆运行,核
燃料后处理,退役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各种活动,以及与上述各种活动有关的任何研究与开发活动。
radioactivwastfroapplicatioonucleat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