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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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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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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8年7月27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银川市的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银川市城市绿 化管理条例》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银川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七类:
(一)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共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 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二) 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行政企事业单位庭园内以及 公共设施附属的环境绿地;
(三) 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和街道权以外的庭院、楼间绿 地;
(四) 生产绿地: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五) 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的林带、绿地;
(六) 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改善环境的林地和近郊风景名胜区;
(七) 交通绿地:指所有道路的分车绿带、中心绿岛林***绿化及行道树。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权 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无故不履行全民义务植树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义务植树 绿化费。
第五条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的城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银川市绿化规划应在银川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 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 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 公园绿地不低于70%;
(二) 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三) 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四) 市区内铁路及干渠、干沟的防护林宽度应不少于30米;
(五) 单位附属绿地一般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 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少于 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 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o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按不足面积和地段等级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安排绿化建设。
第八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依据规定的绿化面积每平方米按1007/FONT >200元建设标准进行配套绿化建设,并纳入工程总概算。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o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及涉及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 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大型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