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诉讼法之七回避一、含义及理由?: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司法机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当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二审发回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二、对象?1)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正、副庭长、正、副院长、审委会成员); ?2)检察人员(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员、正、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 ?3)侦查人员(公、检侦查人员、正、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侦、诉、审阶段书记员); ?5)翻译人员(侦、诉、审阶段翻译人员); ?6)鉴定人(侦、诉、审阶段的鉴定人)。三、分类?1)自行回避:符合回避情形的司法人员主动退出案件的处理; ?2)申请回避:有回避申请权的主体提出回避申请而退出案件的处理; ?3)指令回避:有回避决定权的主体依职权决定或者指令回避对象退出案件的处理。?*提出方式:口头或者书面;口头提出的,应记录在案。四、决定权?1)审、检、侦人员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由审委会决定; ?3)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检委会决定; ?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复议:回避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可以复议一次。五、效力? :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理由:保持侦查工作的连续性、及时性,保证完成侦查任务的需要。? : ?1)侦查工作重于程序公正性; ?2)侧重于惩罚犯罪而轻于保障人权。五、效力?《公安规定》?第 33 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第 34 条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评论:相互矛盾。?六、处理? 1 )当庭申请回避的,合议庭应宣布休庭, 待回避决定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 2 )不属于 A28 、 29 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