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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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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21/3/19 文件大小:3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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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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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 106号令的依据
《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内容
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 。
《消防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改革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变全审全验为部分审验,设立了备案抽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提出更高的要求。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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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对消防部门的如下要求
消防行政许可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明确禁止性规定“三个不得”。
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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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修订106号令的必要性
贯彻实施新的《消防法》的需要。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
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 任体系的需要。
完善消防执法机制的需要。
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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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章的制修订过程
2000年启动公安部30号令修改工作,由于当时条件还不成熟,改革的思路、步骤和措施一直在讨论过程中。
2005年再次启动,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
2008年依据《消防法修订草案》以及正式发布的《消防法》立法本意,对原初稿进行较大的修改,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总队的意见,召开了部分省市征求意见座谈会。
2009年先后到全国人***工委就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围界定问题进行请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了相关法规调研、征求意见。在部法制局的指导下,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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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章的主要内容
规章的结构:全文七章共五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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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章的主要内容
规章的名称
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监督管理可以准确地概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等内容。

以下按照条文说明,只显示条旨,不显示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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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条强调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双重目的。明确了制定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明确了:
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
2、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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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主体责任]明确了两个原则
1、明确建设工程四方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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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级别管辖]
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工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对外公布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虽不直接承担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任务,但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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