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修改稿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doc

格式:doc   大小:61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修改稿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doc

上传人:小雄 2021/3/19 文件大小:6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修改稿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乡镇法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 [1997] 284号《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助,实行方便群众, 有偿服务的原则,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按本标准收费。
第三条 收费时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 可收费。
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费的计价形式为:计件收费、按 标的比例收费。收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 度、所需时间长短、标的额大小、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按下列标准 收费:
(一) 非财产纠纷,每件收费100元至300元;(原为 10元至15元)
(二) 对涉及财产的案件,除收取100-300元的基础服 务费外,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原为委托代理诉讼,非诉 讼,按争议价额或金额收费)
1、标的额不满千元的,收费30元至50元;
2、 标的额1万元以下的,按标的额5%收费;
3、 标的额1. 0001万元至10万元的,按3%—4%收费;
4、 标的额10. 0001万元至50万元的,按2%-3%收费;
5、 标的额50. 0001万元至100万元的,按2%收费;
6、 标的额100万元以上部分按1. 5%收费。
第六条乡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费由纠纷 当事人预交。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支付; 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 应负担的数额;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 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退还部分或全部调解费。 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 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免费进行调解。
第七条乡镇法律服务所解答比较简单的法律咨询不收 费;解答比较复杂,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0-30元 (新增加);涉及财产关系,并提供相关资料法律咨询,每 件收费30元至50元(原为20元至30元)。
第八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 一般法律文书,每件收费20亓至50元(原为20 元);
(二)
分单、遗嘱、赠与或其它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 书,每件收费30元至60元(原为50元);
(三) 各类诉状,每件收费50元至100元(原为30元 至50元);
(四) 合同、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至150元(原为 50元至100元)。
第九条代理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按下列标准收取 代理费:
(一) 代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 费100亓至300元(原为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 五条第(三)项收费;
(二) 代理行政案件每件收费200-600元;涉及财产 关系的行政案件,还应按照第五条第(三)项标的额比例另 行收费;(新增加)
(三)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 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 鉴定费;
2、 案件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原为异地(省外) 调查所需差旅费)
3、 诉讼代理过程中应由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的由聘请与受聘方协商收 费。
(一)公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