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马尔康县生态养鸡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全村85户为主要出资人,由村委会主任 赵春秀发起,按照自愿、团结、互利的原则成立。本社定名 为松岗村生态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以养鸡为基础,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 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养殖饲料,疾病防治,生 态鸡销售等系列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合作社以健康发展生态鸡养殖业,增加社员 收益为宗旨。严格控制利用合作社机构对外进行欺诈活动。
第五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 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本 社公共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标准化专业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 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 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 贯彻政府制定的生猪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 产品、绿色食品;
(四)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农村新风尚, 提高社员科技文化素质。
第八条 本社自2011年9月10日成立,办公地址设在 松岗镇松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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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 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 接受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享有本社股金分红 和按照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 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 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 有权拒绝承担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 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条社员必须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合作
社会议,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合作社公共管理,积极行 使自己的管理权。
(二) 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学。
(三) 按照上级颁布的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生产,实施无 公害农产品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出无公害合格农 产品,坚决杜绝使用伪劣农业投入品,杜绝生产有害人体健 康的农产品。
(四) 维护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严肃性,按照 合作社制定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交售农产品。决不能因为 市场发生变化,就首先违约,擅自出售农产品;违约者,要 按照《合同法》予以赔偿。
(五) 要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合作社的各种规章制度。
(六) 要积极参加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的各种会 议,以便了解情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管理权。
(七) 要为自己的利益高度负责,必须百倍慎重选择、 罢免理事长人选,以免因选择人选失误而给自己的利益带来 损害。
第十一条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1个月 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 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经营盈余,应分给其 应得红利;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退社后, 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不退会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 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 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 不履行社员责任;
(三) 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 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五) 不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 应在6个月内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 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退 社。
第三章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 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 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 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少于社员总 人数的五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解散或与其它组织 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 审议制定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
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本着“用多少,提多少,”的 原则,讨论、批准合作社提留办公经费、发展项目资金和有 关人员工资的金额;
(四) 讨论、决定出售价格,对外签订各种购进投入品;
(五) 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