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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
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 56-83
( 试 行 )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
计技术规定》 SDGJ 56— 83的通知
(83) 水电电规设字第 148号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原电力建设总局于 1980 年
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56— 83 于
1982年底完成送审稿,并发至有关设计、施工和运行单位征求意见。在 此基础上,
我院于 1983年 3月在上海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现经审定批准颁发试 行。各单位在
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不妥和需 要补充之处,
请函告西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院,以便进一步修改。
1983年 9月 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条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并结合 火
力发电厂、变电所具体情况编制的。
第 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 12000kW及以上和电压为 110kV 及
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计。
对于上述容量和电压等级以外的发电厂、变电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 条 执行本规定时, 尚应符合国家及部颁发的有关标准、 规范和规程的 规
定。
第 条 照明装置是发电厂、 变电所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之一, 照明设计应 贯
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 条 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上的照度符合规定值;
二、限制眩光;
三、供电安全可靠;
四、维护检修安全方便;
五、照明装置与建筑协调统一;
六、积极慎重的采用先进技术。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种类
第一节 照 明 方 式
第 条 发电厂、变电所照明方式有: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 条 下列情况,宜采用混合照明:
.....
.
一、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
二、采用一般照明难以达到要求或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
三、要求光线照射方向能变动时。
第 条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见 。
第 条 对下列场所,可不装设局部照明,用一般照明兼顾。例如:锅炉汽 包
压力表,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油面计,煤、灰、水取样点,除氧器压力表, 锅
炉底部出渣机, 热力网加热器水位计, 疏水箱水位计, 发电机冷却水箱水位计,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