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交割厂
库)、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 、质量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纪律处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规行为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纪律处分时可免除或减轻纪律处分。
第五条
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稽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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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存管银行、质量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稽查包括常规稽查和立案调查。稽查方式包括约谈、书面调查、现场检查等。
交易所可以根据其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存管银行、质量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常规稽查。
第七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要求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存管银行、质量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提供年报、第三方审计报告等;
(三)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存管银行、质量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等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调查、取证、约谈等;
(四)要求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存管银行、质量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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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询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做市商、客户期货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
(六)检查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做市商、客户期货业务相关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技术系统;
(七)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八)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存管银行、质量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检查,配合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交易所设立投诉、举报机制。投诉、举报人应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所为其保密。
第十条
对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期货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所应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对已立案的期货违规案件,交易所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所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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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指令其回避。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所主办部门负责人决定。主办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
第十三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材料、电子记录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证据应当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