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标 准 号: GB 50019-2003
◆ 发布日期: 2003 年
◆ 实施日期: 2004 年 4 月 1 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第二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 条 设计集中采暖时,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 按下列规定采
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 ℃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 不应低于 15 ℃ ;中作业 不应低于 12 ℃ ;重作业 不应低于 10 ℃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 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 10 ℃ ;中作
业可低至 7 ℃ ,重作业可低至 5 ℃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 25 ℃ ;更衣室
23 ℃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
20 ℃ ;办公用室
16 -18 ℃ ;
食堂
14 ℃ ;盥洗室、厕所
12 ℃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 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
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
/s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 23W/m3[20kcal/
宜大于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 23W/m3 时,不宜大于
( m3 ·h
/s 。
)
]
时,不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第 条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 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 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
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
夏季通风室
≥ 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 33
外计算温度
允许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点温
≤ 32
32
32 - 25
35
度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
第
条 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 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 应按本规范第
条至第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 应采用 24 -28 ℃ ;相对湿度 应采用 40%-65% ;风速不应大于 /s 。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
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 - /s, 当室内温度高于 30 ℃ 时,可大于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第二节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 条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 5 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 “不保证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 “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 条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 条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 14 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