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012 年 8 月 31 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
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
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
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
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
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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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年度财
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增
加。
第五条 市、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以及在沿
海、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发展与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
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播、新闻出版、
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
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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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依
法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
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任职培训、就业教育、科普和安全
生产等工作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社
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 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和建立
民间消防基金会。鼓励、支持金融系统、各类行业组织将单
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
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举报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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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
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
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消防安全委
员会制度,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
隐患;
(五)建立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扑救火
灾和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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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和落实
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
全公约,以及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