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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占地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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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占地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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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农村占地补偿标准
农村占地补偿标准2016-03-28浏览:分享人:孔妍玲手机版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 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 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 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 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二)年产值的计算: 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 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30%计算;(三)被征土地上的青 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 行;(四)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 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和县级市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 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二)每一
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 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 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 付安置补助费;(五)输变电工程的铁塔用地,其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电杆、测量标志占 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补偿费,不办理征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 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临时占地按该地年产值给予补偿。影响一 季补偿一季,影响一年补偿一年。占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负 责恢复耕种条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费。
第四十五条 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 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缴纳每亩5000元 以内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十六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异 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 转为非农业户口。
被征地单位,一年收获两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 获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口粮不能
自给的,由国家定量补差。
第四十七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的多余劳动力, 由被征地单位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展农副业生产 和兴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选 送符合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