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错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摘 要 刑事调查程序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压力,错案中刑事司法程序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故错案中不能完全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来判断是否存在精神损害。为保障人权,错案中国家赔偿应该单列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以支付精神抚慰金为主,司法者综合多种指标后裁判决定。
关键词 错案 精神损害 国家赔偿
精神权利,即人格权,主要指自然人正常的做人尊严、荣誉、安全、自由等方面的基本权利。精神损害是指外力致使自然人精神权利损失或者未获得的预期利益。如果自然人精神权利被侵权,应该独立直接得到法律保护,而不是作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附带保护内容。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被公权力侵权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果给其精神造成严重影响的,则赔偿抚慰金;如果给其精神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没有直接后果,如没有出现精神类疾病的,国家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公权力侵权是否给被侵权人普遍的精神损害赔偿,短篇文章也无法分析论证清楚。不过,2013年初,媒体曝光浙江叔侄冤案,与此前的赵作海、聂树彬、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张振风等冤案再次一并进入公众视野,也激起作者对冤案当事人的国家赔偿及国家赔偿中是否直接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P。本文拟以典型刑事错案为例,分析典型刑事错案被侵权人精神是否必然遭遇损害,国家是否应该直接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
一、错案中刑事程序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
错案中,讯问、审判、羁押等刑事司法程序对当事人的精神肯定造成损害。对待犯罪嫌疑人,公权力给予一定的强迫措施,限制行为,压迫精神,以查明案情,是恢复被损害的社会秩序的需要。如果对无辜的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应该侵犯其精神权利了。
第一,刑事司法行为给无辜被调查人造成实质的精神压迫。国家要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保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状态,要给予公权力机关法定的强制权力,法定侦查、公诉、审判等行为,以调查犯罪行为、查明真相、惩罚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这里规定的法定司法程序,如:侦查、交流、执行逮捕、预审、提起公诉和审判,都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公权力机关需要查明事实真相,需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和自己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不是完全的证据审查和证明,而是要对犯罪嫌疑本身进行审问,要按照审判要求进行讯问,不仅是限制其人身自由,而且是对其精神强力压迫方式审理讯问,以查明案情。错案中当事人接受国家权力调查、惩罚,其精神必然遭受一定的压力,乃至损害。强制措施、公诉、审判等刑事程序对个人人权给予了实质上的严重压迫,包括精神压迫。如
“强制措施”,对无辜的人本身是一种严重的精神损害。人身自由可以限制,限制人的人身自由同时也限制、压迫人的精神自由。人的精神虽是自由的,人的精神由其自身头脑支配,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不能截然分开,物质的人身决定其精神思考、精神权利。处于刑事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精神要遭受刑事行为的限制、控制,精神集中于应付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处理中的各种程序和行为,如戴警械警具、刑事拘留、公诉、押送、服刑等不仅仅是人身自由遭受控制,而且当事人的思维方向都要面对刑事调查进行调整,对抗或辩解,乃至认罪伏法。无辜人就被严格的刑事程序侵害,甚至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
第二,讯问等刑事调查程序给无辜人造成精神损害。根据根据法律规定,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讯问”程序有法定的强制功能,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问题”。审讯不同于普通的询问,审讯是国家强制力的法定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表明
“讯问”等强制措施是法定强制力量之一。讯问指“严厉的盘问,常指态度认真、严肃的盘问一些事情”。询问是“征求意见;打听”。讯问、审讯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针对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待证人、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同的询问、讯问字眼,表明二个词语的内涵是很不相同的,可以使用的语境不同;前者是了解信息,普通的调查,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平等色彩;后者是强制性地了解信息,是权力主体迫使被讯问者回答、讲述有关问题。讯问带有严重公权力色彩,要求被讯问人如实回答问题,如实供述问题。“应当”也可以理解为“必须”,犯罪嫌疑人必须回答问题,就隐含有被强迫因素。在传统的审判制度中,还有法定的讯问方式,给予被讯问人一定的直接的惩罚,给予当事人人身权的打击、精神权利的严重压迫。对待有危害社会行为的当事人,问明情况,作出处理,维持秩序是非常必要的。但对于无辜被讯问人,如赵作